律师观点分析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
案外人周某在普某房开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普某房开位于普安县某某、楼的部分门面(面积约779.16平方米)转租给汤某,且都不向普某房开交付租金,经普某房开多次催交,案外人周某将转租给汤某以外的房屋交回公司,而房租却一分未交:不得已普某房开于2016年8月14日自法院起诉,要求判决案外人周某付清所有拖欠房租,并要求汤某交回与案外人周某违约转租的房屋。 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以(2016)黔2323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求案外人周某要将2016年6月30日之前拖欠普某房开的房租全部付清公司,对案外人与汤某签订的房屋转租协议不予认可,要求汤某搬离房屋。但判决下发后,汤某迟迟不搬,直至2017年9月15日在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下,才将此违约转租的房屋搬出,普某房开于4天后(9月19日)将此房屋高价租出。从法院判决周某交房租的截止日2016年6月30日到汤某被法院强制执行搬离房屋的2017年9月15日共442天,按照普某房开与案外人周某签订的《合同》第八条第1项约定:“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后3日内退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退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5元/平方米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使用费”,此房屋面积779.16平方米,汤某要支付普某房开逾期占用房屋使用费1721943.60 元。汤某自2017年6月起就一直未交过房屋电费,普某房开代为垫付2017年6月、7月、8月、9月的电费共21817.78元,属汤某使用应由其付给公司。为维护普某房开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诚信,特具状起诉,望判决支持其诉求。
2、律师点评:
首先,原告按现在的市场价格向被告主张逾期房屋占费显然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告与原告之间并没有任何合同关系,被告使用原告所有的房屋是依据案外人周某的转租合同关系,即在本案中唯一能约束被告的也就是被告与案外人周某签订的合同。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后,法院最终按照被告与案外人周某签订的合同中关于房屋租金的计算方式判决。
其次,被告在搬离房屋时确实没有履行正当的告知方式,以致于在该时间段内要承担一定的占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