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因黎某某之母杨某某患重病近一年多来辗转多地住院治疗,因此,起诉人向杨某某催要借款,杨某某就安排答辩人黎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已向起诉人账户支付了10万元。还款后因杨某某的病情一直恶化,杨某某本人及家人没有时间向起诉人及时要回借条,直至杨某某过世都未向被答辩人要回。事实上杨某某与起诉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因款项归还已经消灭,起诉人看到杨某某已身故,再加之借条还在手上,违反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企图通过诉讼方式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虽然汤某持有杨丽敏出具的借条,但在黎某2已提供证据证明其向汤某返还了该100000元借款的情形下,汤某仍需继续提供证据证明黎某2向其支付的100000元是偿还杨丽敏的其他债务而非偿还涉案借款债务,由于汤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此项事实,故此项事实不成立,其应承担举证不足的不利后果。本院依据现有证据认定黎某2向汤某支付的100000元,是偿还杨丽敏于2015年4月15日和2015年5月16日对汤某所负的借款债务,而非其他债务。杨丽敏与汤某之间因涉案民间借贷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已因全部履行而消灭,汤某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