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峰律师
张峰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黑龙江-黑河执业5年
执业年限5
13329468889查看服务地区

服务地区: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河北、山西、吉林...

咨询我
08:28-22:28

2009年8月取得婚内财产分割案、行使婚内共同财产的支配权案的胜诉权

作者:张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87次举报
2015-10-20
2009年8月取得婚内财产分割案、行使婚内共同财产的支配权案的胜诉权

案情梗概

      原告李某与被告富某1977年结婚,生育二名子女。李称自己以前打工挣钱时,家庭生活靠其维持。现在其年龄大了,身体不好,无经济收入,被告挣钱一分不给她,使她生活发生困难,有病无钱医治。2006年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

     2006年10月25日,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06)爱民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以双方没有分居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没有上诉。2009年原告找到张峰,咨询法律问题和反映情况,张峰决定代理原告李某提起扶养费给付的诉讼,但法院尽一周不同意立案,最后在张峰提交相关法律资料后,法院给予立案。

法院诉讼

     要求使用被告的月收入的一半约1500元,行使共同财产的支配权。

法院判决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09)爱民初字第422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富某每月给付原告500元。从2009年9月份开始执行,被告替原告还账1000元。

案例分析

     虽因双方没有提起离婚之诉,存在夫妻关系,但原告有重大事由分割共同财产:被告有工资收入、原告没有收入、患病、被告对原告不尽法定的扶养义务等情况,本案婚内财产分割符合相关法律的立法精神,原告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如调解不成法院也当作出支持原告的判决。支持婚内财产的分割、行使共同财产支配权案的法律文书在2009年开创该法院历史上的新记录。
张峰律师,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法学学士学位。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从2002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业务,至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黑河
  • 执业单位: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31120********79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婚姻家庭
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
1231120********79 行政诉讼、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