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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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名誉权处罚是什么

作者:张峰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11次举报
2023-06-06


  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张峰律师,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法学学士学位。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从2002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业务,至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黑河
  • 执业单位: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31120********79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婚姻家庭
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
1231120********79 行政诉讼、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