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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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作者:张峰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84次举报
2023-06-06


  1.侮辱行为

  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语言、文字、漫画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的表现形式有:(1)以口头语言或动作(非暴力)侮辱他人。(2)以暴力的方式侮辱他人。(3)以书面语言的形式侮辱他人。

  2.诽谤行为

  诽谤,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散布虚假事实,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故意”,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明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构的,不存在的,但因可以达到贬损他人名誉而仍然散布的行为;所谓“过失”,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不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假的,但因可以达到攻击目的而贬损他人名誉或因好奇而散布、传播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不是虚假的,散布这些事实涉及隐私,其目的是为了贬损其名誉的,亦可因泄漏个人隐私贬损他人名誉而承担侵权责任。

  诽谤的表现形式有:

  (1)语言诽谤。如通过口头语言将捏造的事实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

  (2)文字、漫画诽谤。如通过撰写文章或绘制漫画,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

  新闻报道失实,是指新闻报道与事实真相不符的情形。如果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则应视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考虑到新闻的时效性,新闻报道存在一些差错也在所难免,故新闻报道中出现一般性的失实,可不作侵害名誉权处理。只有在新闻报道中严重失实并致他人名誉受损时,才视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4.评论严重不当

  评论严重不当,是指对某人或某事的评论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情形。评论严重不当,且致他人名誉受损时,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基于言论自由的理念,对评论予以苛责也不合适。因此,如果评论仅仅是用语不当或遣词造句不确切,且无故意或过失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和用语时,不能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于在公共场所侮辱、诽谤他人,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也可以不再作为民事诉讼处理;对于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应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

张峰律师,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法学学士学位。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从2002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业务,至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黑河
  • 执业单位: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31120********79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婚姻家庭
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
1231120********79 行政诉讼、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