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峰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合作共赢!

IP属地:黑龙江

张峰律师

  • 服务地区:查看服务地区

  • 主攻方向:行政诉讼

  • 服务时间:08:28-22:28

  • 执业律所: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329468889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发布者:张峰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 |267人看过举报


  1.侮辱行为

  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语言、文字、漫画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的表现形式有:(1)以口头语言或动作(非暴力)侮辱他人。(2)以暴力的方式侮辱他人。(3)以书面语言的形式侮辱他人。

  2.诽谤行为

  诽谤,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散布虚假事实,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故意”,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明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构的,不存在的,但因可以达到贬损他人名誉而仍然散布的行为;所谓“过失”,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不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假的,但因可以达到攻击目的而贬损他人名誉或因好奇而散布、传播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不是虚假的,散布这些事实涉及隐私,其目的是为了贬损其名誉的,亦可因泄漏个人隐私贬损他人名誉而承担侵权责任。

  诽谤的表现形式有:

  (1)语言诽谤。如通过口头语言将捏造的事实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

  (2)文字、漫画诽谤。如通过撰写文章或绘制漫画,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

  新闻报道失实,是指新闻报道与事实真相不符的情形。如果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则应视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考虑到新闻的时效性,新闻报道存在一些差错也在所难免,故新闻报道中出现一般性的失实,可不作侵害名誉权处理。只有在新闻报道中严重失实并致他人名誉受损时,才视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4.评论严重不当

  评论严重不当,是指对某人或某事的评论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情形。评论严重不当,且致他人名誉受损时,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基于言论自由的理念,对评论予以苛责也不合适。因此,如果评论仅仅是用语不当或遣词造句不确切,且无故意或过失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和用语时,不能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于在公共场所侮辱、诽谤他人,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也可以不再作为民事诉讼处理;对于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应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黑龙江 黑河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329468889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36739

  • 昨日访问量

    16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峰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