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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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

发布者:张峰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3519人看过 举报

2015-11-05

案件描述

案情梗概

2004年宋某和孙某协议离婚。将共同财产一处私有房屋赠与给唯一子女小宋。后来三人进行了三次书面协议约定,但宋某一直没有履行协议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给小宋,却在2011年私自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在房产局办理了相关部分手续时,被孙某及时赶到阻止,后申请法院查封。现孙某作为原告起诉到法院。

法院诉讼

请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判决结果

被告宋某于关某2011年9月2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例评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当属无效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梗概

2004年宋某和孙某协议离婚。将共同财产一处私有房屋赠与给唯一子女小宋。后来三人进行了三次书面协议约定,但宋某一直没有履行协议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给小宋,却在2011年私自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在房产局办理了相关部分手续时,被孙某及时赶到阻止,后申请法院查封。现孙某作为原告起诉到法院。

法院诉讼

请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判决结果

被告宋某于关某2011年9月2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例评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当属无效

张峰律师,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法学学士学位。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从2002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业务,至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黑河
  • 执业单位: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31120********79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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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120********79 行政诉讼、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