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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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继承纠纷案

发布者:张峰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2869人看过 举报

2015-11-05

案件描述

案情梗概

某公司2002年成立。股东姚某2009年去世。公司拒绝姚某的继承人小姚继承该在公司的股东资格和现有股份,原告委托张峰提起继承股东资格和现有股份之诉,被告委托一名律师出庭代理诉讼。

法院诉讼

请求继承股东资格和现有股份。

判决结果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0)爱民商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原告继承被继承人姚某在被告处的股东资格,持有原始股份72股。

案例评析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公司在成立的时候公司章程没有规定不允许股东的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被继承人去世后,公司因继承问题召开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不得继承的相关内容,对本案没有溯及力。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梗概

某公司2002年成立。股东姚某2009年去世。公司拒绝姚某的继承人小姚继承该在公司的股东资格和现有股份,原告委托张峰提起继承股东资格和现有股份之诉,被告委托一名律师出庭代理诉讼。

法院诉讼

请求继承股东资格和现有股份。

判决结果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0)爱民商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原告继承被继承人姚某在被告处的股东资格,持有原始股份72股。

案例评析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公司在成立的时候公司章程没有规定不允许股东的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被继承人去世后,公司因继承问题召开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不得继承的相关内容,对本案没有溯及力。

张峰律师,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法学学士学位。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从2002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业务,至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黑河
  • 执业单位: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31120********79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婚姻家庭
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
1231120********79 行政诉讼、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