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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合同纠纷

发布者:张峰|时间:2015年11月05日|28398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梗概

原告、被告2008年签订了国际货运合同。在2009年的一次货运中,由于托运人的过错,使报关单和原告实际装载的货物重量不符,导致被告被俄罗斯法院判罚70000卢布,按当时市场价合计人民币17600元。被告以此为由拖欠原告运费22200元不予给付。原告委托张峰代理诉讼,被告委托一名律师出庭诉讼。

法院诉讼

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运费合计22200元。

判决结果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0)爱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22200元运费,于本判决发生效力后立即履行。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零五条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本案中原告没有过错,被告不应把责任推给原告,应该在支付俄罗斯法院罚款后向委托人主张权利,不应克扣原告运费。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梗概

原告、被告2008年签订了国际货运合同。在2009年的一次货运中,由于托运人的过错,使报关单和原告实际装载的货物重量不符,导致被告被俄罗斯法院判罚70000卢布,按当时市场价合计人民币17600元。被告以此为由拖欠原告运费22200元不予给付。原告委托张峰代理诉讼,被告委托一名律师出庭诉讼。

法院诉讼

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运费合计22200元。

判决结果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0)爱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22200元运费,于本判决发生效力后立即履行。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零五条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本案中原告没有过错,被告不应把责任推给原告,应该在支付俄罗斯法院罚款后向委托人主张权利,不应克扣原告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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