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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父母为婚后子女全款出资购买车辆的权属问题

发布者:陈亮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1674人看过

【基本案例】

张某和刘某在2013年9月份结婚,2014年6月,张某的父母全款出资购买了一辆宝马X1型轿车,车辆登记在张某名下,由张某和刘某共同使用。 

2014年10,张某和刘某因感情不合向法院起诉离婚,庭审中,张某和刘某均同意离婚,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上,张某认为前述宝马轿车属于其个人财产,而刘某则认为该轿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双方对此争执不下。

【观点分歧】

对该案的处理,法院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辆轿车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归原告刘某个人所有,其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汽车是原告父母出资购买,其登记在原告刘某名下,汽车虽然是动产,但是其物权也是法定的,也需通过登记方可确认,因此,可将其认定为准不动产,因此也可适用该条款的规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辆轿车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理由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婚后获得是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该辆汽车是婚后获得,因此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项规定对象是对不动产,汽车作为动产当然不适用;3.汽车作为动产,其物权虽然需要登记,但是其只可登记在一人名下,不可登记为共同共有,因此即使其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也不可认定为是一方父母对一方子女的赠与,应认定为是一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律师分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1、汽车作为动产在赠与的问题上虽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但毕竟其价值远远高于普通的动产,有独立评价的必要。从最高院出台前述规定的背景来看,在如何看待父母赠与婚后子女财产的问题上,最高院更多考虑的是公平原则。从当前的生活实际来看,离婚率居高不下,父母对子女婚后的稳定生活普遍缺乏信心,因而在婚后赠与财产的问题上,父母的态度也更加谨慎,因此,如果一味推定凡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就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既严重脱离了生活实际,也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立法的本意。因此,从这一点而言,本案车辆登记在张某名下,不能简单推定为是对张某夫妻双方的赠与,而应结合生活实际综合进行判断。

2、从生活常识来讲,假设张某父母本意是将车辆赠与给张某夫妇二人,那么,在车辆只可登记在一人名下时,为避免对方及对方家人的闲话,一般也只会将车辆登记在刘某名下,并且,在公民法律意识日益加强,特别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深入人心的情况下,刘某也不太可能对车辆的权属这一敏感问题无动于衷,在车辆既可以登记在张某名下,又可以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情况下,又怎么会不坚持将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呢?由此可见,本案车辆最终登记在张某名下,恰恰表明,张某父母的本意是将该车辆赠与张某一人。

3、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法律不强人所难,囿于国情,本案中,张某父母出于和张某的关系,不可能与之签订书面的赠与合同,用明确的文字确定该车辆只赠与给张某一人,因此,张某父母如欲将该车辆只赠与给张某一人,也只能通过将该车辆登记在张某名下的形式来显现,这与父母全款出资为婚后子女购买不动产时遭遇的情况并无二致,从该点而言,将张某父母的上述行为视为只对子女一方的赠与,更加符合当前的生活实际,也更加合情合理。

综上,笔者认为,父母为婚后子女全款出资购买车辆,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应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车辆应属于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在离婚时不能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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