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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债务纠纷律师费用-第一查封人有什么优势-资深周律师

2021年07月07日 | 发布者:周运柱 | 点击:39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上海债务纠纷律师费用标准-第一查封人有什么优势-资深周律师,上海百人大所明伦律师所副主任律师,资深律师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多个债权人依据多份执行依据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导致各执行权利人的执行无法同时获得满足和相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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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多个债权人依据多份执行依据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导致各执行权利人的执行无法同时获得满足和相互之间发生排斥,即执行竞合。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执行竞合处理的原则是区分法人和非法人,而确定是否实行参与分配。通常对非法人实行平等主义的参与分配,对法人实行优先主义的按顺序清偿,但还有灵活的变通——即《执行规定》第96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对法人被执行人比照参与分配制度处理。总的看是优先主义加上有限的平等主义。当然,只有在多个债权种类相同、且都是金钱债权的情况下,才考虑是否实行参与分配问题。本案中,所涉被执行人福建伟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理应依据前述司法解释及企业破产法之规定清理债务;但经执行法院法律释明后,仍未启动破产程序,也未进行清理或清算就歇业,应依据《执行规定》第96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对法人被执行人比照参与分配制度处理。该条规定了参与分配制度对于企业法人的例外适用情形。另外,本案多个债权种类相同、且都是金钱债权,债权人多为自然人,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对被执行人福建伟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并没有享有优先受偿权,其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即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权不论其发生先后,均应依比例参加分配。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8条第一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该规定是指被执行人的财产足额清偿的情况下,但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如果先采取执行措施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则有违债的平等性,此明显违反了我国民法总则有关公平原则的规定法意,将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执行法院按各债权人的债权额比例进行分配已提取到被执行人福建伟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厂房的租金合计204000元,并无不当,一审予以支持。王某某诉求判决确认到目前为止依法提取到被执行人福建伟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厂房的租金合计204000元以及今后提取到被执行人的执行款项首先分配给王某某至其申请执行终结为止,缺乏事实、法律依据,一审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第90条、第91条、第92条、第93条、第94条、第95条、第9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作出(2019)闽0881民初398号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360元,由王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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