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随笔

上海债权债务纠纷律师-债务清偿顺序-资深周律师胜诉后收费

2021年07月07日 | 发布者:周运柱 | 点击:55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多个债权人的受偿顺序首封法优先受偿20%法院一封二封如何分配?上海债权债务纠纷律师-资深周律师胜诉后收费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本案债权可否适用参与分配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多个债权人的受偿顺序首封法优先受偿20%法院一封二封如何分配?上海债权债务纠纷律师-资深周律师胜诉后收费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本案债权可否适用参与分配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该条规定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6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的做法,明确了企业法人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或者按照企业破产法启动破产程序的路径。由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适用参与分配程序的债务人主体应该限定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且该其他组织系没有破产能力的组织。对有破产能力的企业法人,应该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或者启动破产程序。本案被执行人福建伟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系企业法人,不应当适用参与分配程序,应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或者启动破产程序。一、二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6条规定对本案债权适用参与分配程序,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2019)闽0881民初398号民事判决和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8民终991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福建伟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款分配方案》;

三、由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对福建伟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涉案财产的执行分配方案。

一审案件受理费4360元,由江门市某某有限公司负担338.63元,吴某某负担1667元,陈某某负担1659.24元,漳平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95.1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60元,由江门市某某有限公司负担338.63元,吴某某负担1667元,陈某某负担1659.24元,漳平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95.13元。

审 判 长 詹强华

审 判 员 吴莲玉

审 判 员 郑 唯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周运柱律师 入驻15 近期帮助过:708 积分:10722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周运柱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周运柱律师电话(15801868680)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5801868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