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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安法院还通报了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相关典型案例,对于因尚未确定的安置房屋发生争议时如何处理、户籍在册但未实际居住的人员能否享有征收利益、已在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的主体能否再次享受征收利益、知青子女能否享有征收利益的判断标准、家庭内部协议在征收背景下的性质和效力等社会关注度高且具有一定代表意义的典型案例进行了释解。
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一:因尚未确定的安置房屋发生争议时如何处理——张某与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案情简介】 系争房屋为公房,原告张某户籍在册。系争房屋被征收并签署征收补偿协议后获得两套安置房屋及部分货币征收款,但两套安置房屋尚未完成初始不动产登记。原告张某与作为承租人的被告徐某因对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产生争议,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相应征收补偿利益并取得一套安置房屋。法院受理此案后,因所涉征收补偿协议中包含货币及安置房屋,且涉及的两套产权调换房尚未完成初始不动产登记,[1]其实际面积等事项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不宜进行确权分割,故裁定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
【案例释解】 当事人起诉要求分割安置房屋,其法律性质是不动产物权的分割。在安置房屋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将来可能获得的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故法院不宜进行确权和分割,当事人可在安置房屋确定后再行主张。
案例二:已在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的主体能否再次享受征收利益——居某与陈某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居某户籍在外婆的公房处,儿时曾因外婆照顾在系争房屋处居住过,但享受过相应福利分房。后外婆的公房被征收,居某因与户籍在册的被告,即舅妈陈甲、表妹陈乙就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无法达成一致,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得相应征收补偿利益。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告居某虽在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但其已在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且受配的面积亦足以解决其居住困难,其不应被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例释解】 公房征收案件中,同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而福利分房属于他处有房的情况,故享受过福利分房的当事人不应认定为同住人以享受征收补偿利益。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裁量该类案件时会充分考虑此前当事人依照当时的解困政策享有的福利分房受配的面积是否足以解决居住困难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
案例三:户籍在册但未实际居住的人员能否享有征收利益——周某与王某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系被告王某母亲,且为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被告王某因结婚将户籍迁出系争房屋并搬出系争房屋另行居住,离婚后又将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处但从未实际居住。原告周某在房屋征收后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因被告户籍在册且多次阻拦导致无法领取相应征收补偿利益,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取得全部征收补偿利益。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户籍在离婚后虽迁入系争房屋,但自户籍重新迁入系争房屋后从未实际居住,不符合同住人的认定标准,无权要求分得征收补偿利益,故本案中所有的征收补偿利益均归原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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