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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继承法》号法令第13条第1款规定:"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一般应在继承中享有同等份额"。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割: (1)在分配遗产时,应当照顾生活有特殊困难、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2)将遗产分配给已履行抚养死者主要职责的继承人或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继承人时,可获得更多积分。 (3)有能力和条件赡养和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不得分割或少分割遗产。 (4)如果继承人通过协商同意,他们也可能是不平等的。 对于遗产的分割,继承人应本着互谅互让、和谐统一的精神,通过协商处理遗产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方式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9条规定:“遗产的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不得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应分割的遗产可以通过折扣、适当补偿或共同所有权来处置。” 继承法的这一条款规定,分割房屋遗产应掌握两个基本原则:一是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即不可分割的房屋遗产不能强行分割和切断,从而造成正常生产或生活不便。第二,房地产的效用不会受到损害。房子本身是用于生产、管理或居住的。房屋的使用属性不能因继承和分割而改变,从而丧失了房屋的原有使用价值。 房产的分割不同于其他房产的分割,因为房产是不动产,不能随意移动,或者由于继承人众多而被分割。为了充分发挥房屋的使用效率,照顾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继承人的利益,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法分割房屋遗产。 第一种方法是补偿折扣。一般来说,它属于住宅使用者,他们将根据每个继承人应继承的房产份额给予折扣补偿。房屋定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协商确定,或者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估价标准,并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进行合理评估。 第二种方法是采用一种通用的方法。共有和股份分享有两种形式。所谓共同所有权,是指继承人平等、无任何份额地享有房屋遗产的所有权,而共同所有权则是指继承人按其份额占有房屋遗产,并按其份额享有权利。 在我们看来,在房地产分割中最好采用第一种方法,即折价补偿。通过这样做,关于住房继承的争端可以完全解决。如果采用第二种方法,应将其视为第一种方法的补充。例如,如果贴现方由于其经济能力而无力支付贴现,并且必须考虑继承人的利益,那么共同的方法也可以减少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