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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利益分配动迁安置款-同住人分配动迁款-资深周大律师优秀

2021年05月05日 | 发布者:周运柱 | 点击:25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动迁利益分配动迁安置款-同住人分配动迁款-资深周大律师优秀,上海资深拆迁律师,专业百人大所副主任完善协议内容,衔接配套政策  在拆迁协议中明确奖励补贴费用的发放原因、对象、种类、数额及计算标准,明确被

动迁利益分配动迁安置款-同住人分配动迁款-资深周大律师优秀,上海资深拆迁律师,专业百人大所副主任

完善协议内容,衔接配套政策   在拆迁协议中明确奖励补贴费用的发放原因、对象、种类、数额及计算标准,明确被拆迁户可购配套商品房面积、套数的依据,使补偿依据更加透明,也避免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可能失当。同时,将拆迁安置政策与申请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配套衔接,整合社会资源。  

   (一)安置对象的认定   

1、公房安置对象为承租人和同住人  

 公房租赁具有福利性质,是职工工资的组成形式,提供给职工家庭使用5,承租人和同住人均为安置对象。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为准。同住人包含下列情形:

   (1)高院解答规定的同住人标准。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因结婚而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不受居住一年的限制。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已在被拆迁房屋内居住的。在被拆迁房屋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无公有住房的。因服兵役、读大学等原因,户籍迁出被拆迁房屋,在本市无他处常住住房的。

   (2)61号令之规定。截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可认定为安置对象。在被拆迁房屋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并居住在内,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符合相关特殊情况的,可认定为安置对象。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符合相关特殊情况的,可认定为安置对象。

以上来自法官司法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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