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房动迁分配-上海动迁房补偿款如何分配-资深周大律师帮您,上海百人大律师所副主任律师,资深拆迁律师
一次售后公房(承租人购买公房后未再进行转卖)。这类房屋不能完全按私房标准处理,同住人仍然享有原先权利。认定时既要参照61号令,还要适当保障非产权居住人的居住权益6。购买公有住房时的同住人标准,应依照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对该问题的答复7,即该房内有常住户口,实际居住三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他处无住房或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老私房(住房商品化前历史遗留下来的私房),这类房屋时间较久,历经数代人,居住人员较多,补偿安置中不完全“数砖头”,会适当考虑人员因素,处理时要适当保障非产权居住人的利益。 商品房(住房商品化后通过市场购买取得的房屋),这类房屋一般不牵涉非产权居住人,拆迁时产权人获得补偿款,无需考虑安置对象问题。一次售后公房再次转让后也归为此类。 (二)公有居住房屋价值补偿款的分割原则 根据高院解答,承租人、同住人之间应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补偿款。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均分无法保障其居住权益的、或者取得公房承租权时支付过对价的,可酌情多分。 (三)私有居住房屋价值补偿款的分割原则 1、居住产权人取得房屋价值补偿款范围。居住产权人对全部房屋价值补偿款(评估价格+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要求分割,居住产权人为二人以上的,原则上按照产权比例进行分割。 2、非居住产权人取得房屋价值补偿款的范围。目前存在不同意见,一是认为非居住产权人可对包括评估价格、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在内的全部房屋价值补偿款要求分割,但剩余款项应保障其余安置对象的最低安置标准,否则应在保障最低安置标准后再分割。二是认为套型面积补贴和价格补贴是为了保障居住产权人的居住权而在价值补偿上的增加,这两部分利益原则上可由居住产权人获得,并用于安置实际居住人。但如果被拆迁房屋面积小,产权人较多,导致部分产权人客观上无法居住其中,其他处又无住房或居住困难的,这部分产权人仍可就其他两类补贴要求分割。三是认为非居住产权人可对评估价格和套型面积补贴进行分割,价格补贴给予居住产权人,用于安置实际居住人。
以上来自法官司法观点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