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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家庭内部分配纠纷案例-周律师不成功不收费

2021年04月20日 | 发布者:周运柱 | 点击:73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动迁家庭内部分配纠纷案例-周律师不成功不收费,上海大型律师楼合伙人,资深动迁律师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

动迁家庭内部分配纠纷案例-周律师不成功不收费 ,上海大型律师楼合伙人,资深动迁律师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马某1、朱某1、黄某某、朱某4虽在系争房屋有户籍,但未在系争房屋长期稳定居住,且根据当时农场的相关政策,考虑到马某1、朱某1的家庭情况,才给予马某1、朱某1以优惠价购买上海市海滨新村XXX号XXX室房屋,该房屋具有福利性质,因此马某1、朱某1、黄某某、朱某4不宜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朱2、朱3在系争房屋有户籍,且在户籍迁入后曾长期稳定在系争房屋居住,现亦无证据表明上海市海滨新村XXX号XXX室房屋在分配或购房时考虑了朱2、朱3的因素,故朱2、朱3应属于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有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马2作为系争房屋的承租人,且实际控制管理系争房屋,有权分得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马某3在系争房屋有户籍,亦曾在系争房屋居住,其户籍迁入系争房屋有承租人让其居住的意思,后因承租人将系争房屋出租而未实际居住,故马某3以认定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为宜,有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马某4虽在系争房屋有户籍,但其享受过本市其他房屋的拆迁征收安置,故其不属于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无权分得征收补偿款。本院综合系争房屋来源、各方当事人的居住情况、家庭人员结构、马2曾有福利分房等因素,酌情确定朱2、朱3应分得的征收补偿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朱2、朱3共分得征收补偿安置款1,685,000元;   二、驳回马某1、朱某1、朱2、黄某某、朱3、朱某4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960元,由马某1、朱某1、朱2、黄某某、朱3、朱某4共同负担4,995元,马2负担19,9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马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x 审 判 员 张廷x 人民陪审员 李洪x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 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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