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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青子女空挂户口动迁案例-公房承租房动迁分配-周律师不成功不收费

2021年04月20日 | 发布者:周运柱 | 点击:95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知青子女空挂户口动迁案例-公房承租房动迁分配-周律师不成功不收费 陈某某、唐某3、刘某1、刘某2、高某某、唐某4、唐某5、唐某6、刘某3称,1995年唐2和唐某1回沪后在系争房屋内短暂居住,因唐某3一家三口和陈某某居住在


知青子女空挂户口动迁案例-公房承租房动迁分配-周律师不成功不收费

 陈某某、唐某3、刘某1、刘某2、高某某、唐某4、唐某5、唐某6、刘某3称,1995年唐2和唐某1回沪后在系争房屋内短暂居住,因唐某3一家三口和陈某某居住在系争房屋内,唐2和唐某1就在外租房居住,钱某某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回沪后就居住在唐2租住的房屋内。唐2租房的钱是由陈某某、唐银珠出资的。2013年因房东收回房屋,唐某1就回系争房屋内居住,唐2、钱某某未在系争房屋居住,两人居住情况不清。陈某某从2013年7月开始轮流在其他三个子女家中居住,2017年3月开始就固定居住在金山石化。唐某3一家三口一直居住在系争房屋,因2013年2月唐某1回系争房屋居住,就搬离系争房屋。唐某5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唐某61978年分到金山石化工作,1983年与刘某3结婚单位分了房屋,双休日一家三口回系争房屋居住,这个情况一直到2013年。刘某2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
  审理中,经申请人唐某1、钱某某、唐2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陈某某、唐某6、唐某3、刘某3、刘某1、刘某2、高某某、唐某4、唐某5名下银行存款27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事实,有唐某1、钱某某、唐2提供的征收协议、结算单、租用公房证明、户籍摘抄、说明、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管理签报、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住房配售单、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住房调配单、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虹口区公租房申请材料截图、黄某某证人证言、王某某证人证言等,陈某某、唐某3、刘某1、刘某2、高某某、唐某4、唐某5提供的户口簿、(2011)虹民三(民)初字第980号民事判决书、唐某4小学至高中毕业证书、唐某4、高某某在外租房凭证、陈某某向案外人租房协议和收据、虹口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住房状况核查结果报告等,本院依法调取的被征收房屋征收资料,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唐某1、钱某某、唐2作为按照知青或知青子女回沪政策将户籍迁入系争房屋,根据庭审双方的陈述及相关证据,唐某1、钱某某、唐2亦曾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且在本市没有福利性质的房屋,故唐某1、钱某某、唐2应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有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陈某某作为系争房屋的承租人,在系争房屋有户籍,曾长期在系争房屋居住,且在本市没有福利性质房屋,故陈某某亦有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唐某3、刘某1、刘某2、高某某、唐某4、唐某5、唐某6、刘某3虽在系争房屋内有户籍,唐某3、刘某1、高某某、唐某4、唐某6、刘某3均享受过福利分房或拆迁安置,属于在本市有其他房屋,刘某2、唐某5均未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故唐某3、刘某1、刘某2、高某某、唐某4、唐某5、唐某6、刘某3均非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不应分得征收补偿利益。本院综合考量系争房屋的来源、当事人的居住情况、唐某1、钱某某、唐2户籍能迁入系争房屋确有承租人对其帮助的性质以及照顾老年人等因素,酌情确定唐某1、钱某某、唐2共可分得的征收补偿安置款24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唐某1、钱某某、唐2共分得征收补偿安置款240万元。
  案件受理费28,400元,由唐某1、钱某某、唐2共同负担2,400元,由陈某某负担26,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X
人民陪审员  孙XX
人民陪审员  陆 XX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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