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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居住权判断标准的把握问题
高院民一庭意见:居住权主体就是承租人和同住人,同住人享有相应的公房居住权。公房居住权纠纷案件的核心,就是如何确定同住人问题。审判实践中对于同住人的认定,应结合上述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作出认定。凡是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即应认定为同住人。对因特殊情况因素如公有住房调配单、动迁安置、婚姻、出生、服兵役等情况综合判断。上海高院民一庭在2004年印发的《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问题的解答》,对此所做解答可参考使用”
解读:
1、本研讨会综述形成于2014年,是2011年征收条例颁布后非常重要的一个文件,该文件的内容很好的解决了征收条例实施后公有住房同住人认定标准的问题,从上述形成的一致意见不难看出,新征收条例颁布后的同住人认定与之前的同住人认定具有连贯性和一致性。
2、关于同住人认定的重要文件包括《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问题的解答》。综合考虑上述文件我们认为高院认定同住人的原则性标准包括户口、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以及他处无房,三大重要因素。
3、关于认定的特殊情况。特殊情况中的住房调配单,就是指该人口是系争房屋的原始受配人,是取得该房屋时被计算在内的人员,对于房屋取得具有贡献,其身份具有一定特殊性;特殊情况的动迁安置是指,系争房屋动迁时动迁公司已经将其是否列为被安置人口的情况,一般来说动迁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安置的,人民法院也应酌情考虑;婚姻出生和服兵役,这主要是针对有户口未满一年或者居住未满一年的情况设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