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拆迁常引发被拆迁人之间的矛盾,较通常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之间的纠纷,今天分享的案例略微特别:夫妻俩离婚时拆迁利益尚未发放,离婚后前儿媳将公婆及前夫告上法院请求分割拆迁利益,前儿媳是否有份?
法院经审理认为,地上物的拆迁补偿款应根据建造出资及建房批复单记载的家庭成员等情况认定权利人,被拆迁房屋于双方结婚前已申请建造,故该部分补偿款小丽无权分割。
离婚协议中的“双方无其他争议”,应限定于离婚双方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且这三套房屋当时尚未交付,故不能认定小丽已明确放弃安置房的权益。小丽作为被安置对象,其有权以优惠价格购买并成为安置房的权利人,其购买份额应为五分之一。
鉴于小丽的 行为导致离婚,给小王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法院酌情确定小王及其父母共同支付小丽拆迁补偿款、安置房折价款合计7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