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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合同被骗如何拿回加盟费?资深周律师支招儿

发布者:周运柱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 |151人看过举报

加盟合同被骗如何拿回加盟费?资深周律师支招儿,上海大型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资深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纠纷律师,实力派律师,大量办理加盟合同纠纷,实战能力强,水平高。

关于原告依据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而提出的解除涉案合同的诉讼主张。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加盟加盟合同。”该条款是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护被特许人,使其在决定是否投资特许经营加盟项目之前能够获得特许人的必要信息,以预测投资风险和预期收益。被特许人以信息披露不实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该披露不实的信息应属于核心信息,即该些信息直接关系到被特许人是否签订合同,以及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的信息。
  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不具备“两店一年”的特许经营加盟资质,并向其提供了虚假宣传的广告,因此其有权解除涉案合同。
  关于“两店一年”,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加盟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加盟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管理条例之所以专门设立“两店一年”的规定,是因为该指标是衡量特许经营加盟人的经营资源、经营模式是否成熟的外化指标。特许经营加盟是成功经营模式的复制,而不是新兴经营模式的尝试。如果特许人将未成熟的经营模式推向市场,有可能将特许经营加盟所承担的市场经营性的一般“显性”风险提升至市场探索性的更高“隐形”风险,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投资人签订特许经营加盟加盟合同目的的实现,也违背了特许经营加盟制度设立的初衷。
  本案中,一方面,被告未提供其具有“两店一年”条件的证明,自述某公司在北京开过一家涉案同类的店铺,但业已关门。可以认定,无论是本案被告还是某公司,在涉案合同签订时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故被告所开展的涉案特许经营加盟项目是未经实践检验成熟的。即使某公司经营过一家涉案同类的店铺属实,其已经关门的事实,也印证了涉案的特许经营加盟项目有较高的市场风险。因此,在被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门店关门是原告自身原因或属于正常市场经营风险的情形下,应该承担因经营模式不成熟所带来的特许经营加盟加盟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责任。另一方面,关于原告所看到的被告加盟宣传广告,虽不是涉案合同的正式内容,但是可以将其视为在涉案合同签订前,被告向原告就涉案特许经营加盟项目所做的信息披露。在该宣传广告中,被告对涉案特许经营加盟项目进行了“从早到晚等位不断”“全球采购国内冷链配送”“各国主厨亲授厨技”“汇集多国特色美味”“无论租金多少无论您有无经验火爆人气满满财富”等介绍。本院认为,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应当允许特许人对加盟的项目进行适当的商业吹嘘,但是商业吹嘘亦是在已有事实基础上的夸大其词,如果加盟项目未有充分实践经营的事实基础,特许人只是以市场分析代替实际经营情况,片面地宣传其经营模式的优势,这种广告宣传就不属于适当的商业吹嘘范畴,而是属于虚假信息。而且,在店铺的实际经营中,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的加盟项目确实做到了广告宣传中的内容。庭审中,被告虽辩称该广告视频是其内部培训视频,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该广告视频确实由原告所提供,故本院对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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