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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浦动迁补偿款分割纠纷-分割动迁利益-周律师不成功不收费

2020年11月22日 | 发布者:周运柱 | 点击:126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上海黄浦动迁补偿款分割纠纷-分割动迁利益-周律师不成功不收费(部分案子),上海百人大所资深高级合伙人律师,十年以上经验,动迁资深专业律师,大量胜诉案例,正义感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计户标准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

上海黄浦动迁补偿款分割纠纷-分割动迁利益-周律师不成功不收费(部分案子),上海百人大所资深高级合伙人律师,十年以上经验,动迁资深专业律师,大量胜诉案例,正义感强。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计户标准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确定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四)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订立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依照本方案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未按协议约定搬离原址,房屋征收部门有权解除协议,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五)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黄浦区人民政府。黄浦区人民政府依法按照房屋征收法律规定及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相关奖励等优惠措施不作为补偿决定的依据。

1【同住人居住困难的认定标准】公房同住人他处有房但居住困难的,仍属于征收补偿对象。如何认定“居住困难”?    

对于“居住困难”的认定,既要尽可能确定统一的标准,又要充分考虑公有住房分配政策的历史沿革。“居住困难”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法定最低标准面积的认定,应按照房屋调配当时的公房政策所规定“居住困难”的面积标准。    

【空挂户口人员的补偿利益】户口空挂在被征收的公有住房的非同住人起诉要求分割征收补偿利益,应如何处理?    空挂户口人员并非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或者同住人,在被征收房屋既无产权利益,亦无居住利益,一般不属于征收补偿安置对象,原则上不能分得安置房。    如果在征收补偿安置时确实基于户籍因素考虑过该部分人员利益的,可以适当给予货币补偿。补偿款的数额可以参考因人口因素而增加补偿价值予以酌定。需要注意的是,确定空挂户口人员系配房考虑对象必须有明确依据,不能按政策推定,而应当由征收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2【次承租人的利益主张】公房承租人在征收之前将房屋出租给案外人使用或者经营的,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次承租人)能否参与征收补偿利益分割?   

 实践中,有的公房承租人在征收之前将房屋出租给案外人使用或者经营,次承租人要求以征收对象身份参与征收补偿利益分割。处理此类纠纷时,要区分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与一般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2012年《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一般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不再是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中的被安置人,因征收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属于一般租赁合同纠纷,依照租赁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关于征收补偿关系与房屋租赁关系的协调处理,仍参照2014年第四季度民庭庭长例会研讨纪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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