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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浦区租赁公房动迁款怎么分割-周律师不成功不收费

2020年11月22日 | 发布者:周运柱 | 点击:55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上海黄浦区租赁公房动迁款怎么分割-周律师不成功不收费(部分案子),大型律师事务所,资深动迁律师,十年以上经验,专业动迁律师,精通动迁案,匡扶正义,维护公平。(一)房屋类型认定   房屋类型以房地产权证书记载或公

上海黄浦区租赁公房动迁款怎么分割-周律师不成功不收费(部分案子),大型律师事务所,资深动迁律师,十年以上经验,专业动迁律师,精通动迁案,匡扶正义,维护公平。

(一)房屋类型认定    

房屋类型以房地产权证书记载或公房管理部门摘录为准。    

(二)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  对于未经登记的房屋,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有相关材料证明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并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被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价格补贴。    

(二)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  (三)评估均价=被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评估总价÷居住房屋总建筑面积。评估均价标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评估后计算得出,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四)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本区补贴系数为0.3。  

(五)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增加套型面积补贴。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补贴,本区每户套型补贴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属于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本地块根据其套型面积较小的实际,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增加套型面积补贴,每户套型补贴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建筑面积)

为进一步促进上海法院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案件的适法统一,2019年11月,高院民事审判庭在静安区法院召开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认为,房屋征收民事纠纷法律性、政策性、伦理性强,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和地域特征,全市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考量上述因素,审慎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会议就当前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审判中的一些疑难法律问题形成了基本一致的看法,现纪要如下,供全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参考。 

   一、城镇公有住房征收补偿利益分割问题    会议认为,城镇公有住房征收政策性强,司法实践中应该严格依照上海市公有住房征收的相关政策,区分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法律关系与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一般合同关系,准确认定被安置人范围。    1、【同住人他处有房的认定】2004年《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作为征收补偿对象的公房同住人,是指在被征收居住房屋处有上海市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如何认定“他处有房”?      

   关于征收补偿对象的同住人范围仍应按照上述执法意见确定。为鼓励居住困难的人通过自己努力改善居住条件,这里的“其他住房”应限定为福利性质的房屋,公房同住人在他处购买的商品房不属于“他处有房”。    职工向工作单位承租单位职工宿舍,虽然职工与单位之间形成租赁关系,但双方并非基于福利分房形成的公有住房租赁关系。职工一般不办理公房调配手续,也没有取得公房租赁凭证,故一般不应视为“他处有房”。公房同住人在他处因私有房屋征收而分得的安置房,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但在私房征收中享受过托底保障等福利性政策的除外。   

 2、【未成年时受配公房的性质】在对公有住房的成年同住人进行认定时,如果该当事人在未成年时曾与其父母共同受配过公房,是否属于“他处有房”?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未成年时曾与父母共同受配过公有住房(甲房),在成年后又分得另外一套公房(乙房),在确定乙房同住人范围时,该当事人是否会因为曾经受配甲房而被认定为“他处有房”存在一定争议。会议倾向性意见认为,未成年人与父母共同受配公房时,未成年人并非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获得住房福利,而是附随于父母的居住利益,故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不影响其成年后所获得公房在征收时同住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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