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和抵押借款合同内容不一致,以哪一份为准?周运柱律师回答说:
借条 = 主债权凭证(主合同);抵押借款合同里的抵押条款 = 担保从合同(《民法典》388 条,担保合同依附于主债权)
一句话总规则: 借款本金、利率、期限、还款时间这些【主债权内容】,以双方真实意思、后形成的文件、实际履行情况为准;抵押合同不能反过来修改主债权; 抵押范围、抵押物、抵押担保相关约定,只约束担保部分,不能改变主债务本身; 如果已经办了抵押登记,登记记载内容和合同不一致的,优先以登记簿为准(担保制度解释原有口径,实务裁判普遍参考) 。
一、分情形判断
情形 1:同一笔借款,先签抵押借款合同,后面再出具借条(时间有先后)
后出具的借条,视为双方对主债权的变更,主债权以借条为准
比如:抵押合同写借款 100 万、月息 1 分;后面借条写 80 万、无利息。
→ 本金、利息按借条 80 万无息;抵押担保的范围随之跟着主债权走,抵押只担保 80 万这笔债务,而不是原来合同写的 100 万。
原理:后签文件 = 协商变更主合同(《民法典》543) 。
情形 2:先写借条,后签抵押借款合同
后面的抵押借款合同里关于借款的新约定,视为变更主债权,以在后的抵押借款合同中借款条款为准;抵押条款按该合同执行。
情形 3:两份文件同一天出具,无先后说明、没有写 “本合同为最终版本 / 取代之前文书”
法院会综合三件事判断真实合意:
- 转账流水(自然人借贷是实践性合同,实际交付金额优先级很高);
- 聊天记录、录音、还款记录(实际按哪个在履行);
- 缔约目的。
重点:抵押条款不能单方面强行修改借条的主债务。比如借条写本金 50 万,抵押合同单方面写担保 100 万,超出主债权的担保约定无效。担保人只在真实主债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