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海宅基地房屋未见证面积对应的补偿款是否属于遗产,以及该部分补偿款在继承人之间的分配规则,结合上海本地司法裁判口径明确如下:
一、核心结论
上海宅基地房屋未见证面积对应的补偿款,?不能直接全部认定为遗产?,需结合未见证面积的形成时间、出资主体、动迁项目的补偿认定规则综合判定,仅符合特定条件的部分才属于可继承的遗产范畴。
二、不同情形下未见证面积补偿款的遗产属性判定
未见证面积是在被继承人在世时,由被继承人主导出资建成,且建房时所有家庭成员均无异议,该部分未见证面积对应的动迁补偿款,全额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所有法定继承人均有权主张分割。
未见证面积是部分子女在被继承人去世后,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私自出资改扩建形成,该部分面积对应的补偿款不属于遗产,上海法院普遍将该部分补偿直接判归实际出资翻建的子女所有,其他继承人无权要求分割。
未见证面积是该户所有原始立基人共同出资建成,且形成于所有立基人共同居住期间,该部分补偿款属于全体立基人的共同共有财产,仅其中属于去世被继承人的对应份额,才纳入遗产范围进行继承分割。
未见证面积属于动迁项目中针对本村集体成员的“无证面积托底补偿”,该部分补偿是基于在册本村村民身份专属发放的福利,不属于遗产,仅归属于动迁时点符合安置资格的在世本村集体成员所有。
三、该部分补偿款在继承人之间的具体分配规则
若该部分补偿款被认定为全额属于被继承人遗产,有合法有效遗嘱的按遗嘱指定分配,无遗嘱的所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原则上均等分割,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主张多分10%-30%的份额。
若未见证面积是部分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出资参与建成,该部分继承人可先析出自身出资对应的专属补偿份额,剩余部分再作为被继承人遗产在所有继承人之间分配。
若未见证面积形成时间久远,已无法举证具体出资主体,上海法院通常会结合该户的立基人名单、历史居住情况、赡养事实,酌情在所有继承人之间合理分配该部分补偿款,不会直接支持某一方独占全部利益。
空挂户口的非立基继承人,无权单独主张未见证面积对应的专属补偿份额,仅能在该部分补偿被认定为遗产后,参与遗产部分的继承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