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海宅基地建房申请表上的立基人范围,以及该身份对拆迁继承的影响,结合上海本地司法裁判口径明确如下:
一、上海宅基地建房申请表上的立基人具体范围
以1991年上海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后续历次建房审批时,在官方《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表》《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上明确登记在册的家庭全体成员为准,是当时村集体审核认定的、享有该宅基地福利分配资格的人员。
常规包含的人员类型:建房申请时的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未成年子女、和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老人,部分历史审批中还会包含符合政策的其他同住近亲属。
认定的核心标准:审批时点具备本村集体成员身份、属于该户家庭的法定共同居住成员,通过村集体公示、乡镇政府审核的正式流程,最终被纳入立基人口名录。
二、立基人身份对拆迁安置权益的直接影响
立基人是上海宅基地动迁中最核心的安置资格认定依据,直接享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专属补偿、本村村民人头托底保障补贴、按人口核算的安置房申购面积,该部分福利权益和非立基人直接区分开。
即便后续立基人户口迁出本村、转为城镇户籍,其原始立基人身份依然长期有效,不会因户籍状态变化直接丧失对应的动迁安置份额,上海法院普遍支持该类人员主张分割自身立基份额对应的动迁利益。
一户宅基地的所有立基人共同享有该宅基地的全部使用权权益,动迁时先析出每位立基人的专属安置份额,再处理后续的继承分割事宜。
三、立基人身份对继承环节的直接影响
若去世的被继承人本身是该宅基地的原始立基人,其名下专属的动迁补偿份额属于合法遗产,所有法定继承人都有权继承该部分遗产,无论继承人是否属于该户的立基人。
非立基人的城镇户籍继承人,仅能继承属于被继承人遗产部分的房屋价值类补偿,无法直接基于继承关系获得其他在世立基人专属的宅基地使用权补偿、人头安置补贴。
若继承人本身就是该宅基地的原始立基人之一,除了可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份额,还能同时享有自身原始立基身份对应的专属安置权益,可分得的动迁利益远高于普通非立基继承人。
空挂户口人员、未被纳入立基表的挂靠人员,即便户口在该宅基地房屋内,也无法基于立基人身份主张专属的动迁安置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