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海宅基地动迁安置房登记名字的限制规则,结合本地裁判口径和不动产登记政策明确如下:
一、核心登记限制基础
宅基地动迁安置房的产权登记,严格限定在本次动迁被核定的合法安置人口范围内,不能随意将无安置资格的人员直接加名登记,所有登记人员都必须经过动迁部门的资格审核确认。
二、具体登记限制规则
初始产权登记时,仅能登记本次动迁公示的全部安置对象,或经所有安置对象共同书面同意后,登记其中部分安置对象的名字,不能直接将未被纳入安置人口的非亲属人员、无本村集体成员资格的外部人员直接登记为产权人。
若安置对象中有未成年人,可直接将其名字登记在不动产权证上,由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登记手续,不得直接排除未成年安置对象的合法登记资格。
若部分安置对象书面主动放弃安置房产权份额,经公证确认后,可将其名字从登记名单中剔除,对应的份额由其他安置对象承接登记。
限制交易期内,安置房无法通过赠与、买卖等方式,在安置对象之外随意新增登记名字,必须等3-5年限制期满、补缴土地收益转为完全产权后,才能按普通商品房规则办理加名更名手续。
原宅基地立基人过世的,其对应的安置份额可通过继承流程登记在继承人名下,不受本村集体成员身份的限制,但需提供合法有效的继承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