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海地区宅基地房屋继承分割时,先析产拆迁利益还是先继承的问题,结合上海本地司法裁判口径明确如下:
一、核心结论
上海法院处理该类纠纷的统一裁判规则是?先析产、后继承?,不能直接跳过析产环节,将整套宅基地房屋的全部拆迁利益直接作为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分割。
二、先析产拆迁利益的具体操作规则
先调取该宅基地的原始建房审批表、立基人登记名录、正式动迁安置协议,析出本次动迁中所有在世安置对象的专属安置份额,包括其他原始立基人、本村在册托底安置人口的人头补贴、宅基地使用权专属补偿、专属安置房申购面积。
析出基于实际居住腾退产生的搬迁费、过渡费、实际腾房奖励,该部分权益归实际居住在房屋内的在世安置对象所有,完全不属于遗产范畴。
析出部分未见证面积中,由非被继承人的其他家庭成员出资建成的对应补偿份额,该部分利益归实际出资人员所有,不纳入后续继承范围。
三、后继承的具体分割规则
完成上述析产流程后,剩余的、属于已去世被继承人遗产部分的动迁补偿份额,才进入继承分割环节,该部分份额包括被继承人作为原始立基人对应的房屋建安重置价补偿、房屋装修附属物补偿、属于遗产范围的签约奖励份额。
若被继承人生前留有合法有效遗嘱,该部分遗产直接按照遗嘱指定的内容分配;无遗嘱的情况下,所有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原则上均等分割该部分遗产份额。
对被继承人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上海法院普遍支持其多分10%-30%的该部分遗产份额;有赡养能力却未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时可依法对其少分。
四、上海地区的特殊例外情形
如果该宅基地房屋的所有原始立基人全部去世,且动迁协议签署时已无其他在世安置对象,整套房屋的全部拆迁利益可直接作为遗产,在所有继承人之间按继承规则分割,无需额外开展析产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