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路 XX 号为中心,半径 X 公里内不再授权其他加盟店 / 直营店”
“XX 区 / XX 街道范围内享有独家经营权”
“保护范围内不得开设同品牌任何门店(含总部直营)”
仅口头承诺、宣传册、广告(未写入合同)→不算合同内容
“周边区域保护”“合理范围保护”→ 法院一般从严认定
仅约定 “区域代理” 未写 “独家”→不当然独家
上海判例(宝山法院):
2. 新店是否落入 “保护区域”(法院 2 种认定)
按合同写明半径 / 行政区划 / 地图边界测量
直线距离 vs 步行 / 道路距离:有争议时按对加盟商有利解释
即使字面超出距离,但客源高度重合、商圈重叠、直接分流 → 仍认定违约
例:合同 3 公里,但新店在 2.8 公里,但同商圈、同客流 → 违约
3. 新店是否包含在 “禁止范围” 内
其他加盟店
总部直营店
总部关联公司(子公司、兄弟公司)店
机场、高铁站、医院、学校等特殊渠道
线上门店、自提点(未明确禁止则可能不算)
三、总部常见抗辩(法院是否采信)
1.“区域保护不包含直营店”
合同未明确排除直营→法院不采信,直营同受限制
2.“市场变化、合理布局”
仅重大情势变更才可能免责;单纯生意不好不构成
3.“加盟商业绩下滑与新店无关”
法院看时间关联、数据对比、客流分流证据;有因果则赔
4.“合同写‘原则上不授权’,不是绝对禁止”
格式条款从严解释;未经加盟商同意开店→违约
四、加盟商可主张的权利
1. 轻微违约(刚选址 / 未开业)
书面催告:立即停止开设、拆除装修、注销执照
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金额)
2. 一般违约(已开业、轻微分流)
停止违约、关闭新店 / 转让
赔偿实际损失:营业额减少、利润损失、推广费分摊
按日计算违约金(合同约定)
3. 根本违约(严重分流、持续亏损、合同目的落空)
五、上海维权实操步骤
1.固定证据
合同原件(区域保护条款)
新店地址、营业执照、开业时间、门头照片、公证
距离测量:地图截图、测距、步行 / 驾车路线
损失证据:新店开业前后营业额对比、客流下降、利润表、银行流水
沟通记录:催告总部停止违约的微信/ 邮件 / 录音
2.发律师函 / 书面函
明确:违反区域独家约定、立即停止、关闭新店、赔偿 XX 元、解除合同
限期7 日内答复,否则起诉
3.诉讼请求
判令停止违约,关闭 / 迁移保护区域内新店
判令支付违约金 XX 元
判令赔偿经营损失 XX 元(营业额减少、利润损失)
(根本违约时)解除合同、全额退还加盟费、保证金、管理费
判令承担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
六、周运柱律师总结
合同明确区域独家 + 新店落入保护范围 + 实质性竞争 = 总部构成违约;可要求停开、违约金、赔偿损失,严重时解除合同全额退款。上海法院重合同文字 + 实质竞争影响,证据越全越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