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合同解除后,加盟费、保证金和管理费是否应当返还?
周运柱律师回答:
加盟合同解除后,加盟费、保证金、管理费是否返还,核心看解除原因、过错方、经营资源使用程度,上海法院按 “过错 + 对价 + 实际履行” 三大原则裁判。
一、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 566 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 12 条(冷静期):签约后合理期限内(未开店 / 未使用资源),加盟商可单方解除、全额退费。
《条例》第 23 条:特许人虚假宣传、隐瞒信息、未披露→ 可解除、退费 + 赔偿。
二、加盟费(一次性特许权对价)
1. 全额返还
冷静期内解除(未开店、未培训、未用品牌)
特许人根本违约(无商标、无资质、未提供核心支持、虚假宣传)
合同无效 / 可撤销(无 “两店一年”、未备案、欺诈、主体违法)
未开业、未使用任何经营资源
上海判例:虚假宣传 + 未提供支持 →全额退加盟费 + 赔偿 30% 损失(青浦法院 2026 年,217 人案)
2. 部分返还(酌情)
3. 不予返还(不退)
加盟商自身违约(擅自停业、拖欠费用、违规经营)
已长期经营(1 年以上)、充分使用品牌资源
纯商业风险亏损、特许人无违约
三、保证金(履约担保)
原则:无违约则全额退;有过错则按责抵扣
特许人违约导致解除
加盟商无违约、无欠款、无侵权
合同终止 / 解除后30 日内退还
加盟商违约(欠付管理费、违约金、损坏物料)
给特许人造成损失(侵权、品牌损害)
四、管理费(年度 / 月度后续服务费)
性质:按服务对价、多退少补
未提供任何服务、未开业
特许人根本违约、未履行后续支持义务
已服务部分期限 → 扣已发生部分,退剩余期限
已提供完整服务、加盟商已受益
加盟商违约导致解除
五、上海法院实务裁判标准
(一)解除原因 vs 退费结果
加盟费:100% 全额退
保证金:100% 全额退
管理费:全额退(未服务)/ 按比例退
额外:赔偿装修、租金、损失、律师费
加盟费:100% 全额退
保证金:100% 全额退
管理费:全额退
加盟费:50%–80% 退还
保证金:全额退
管理费:按剩余期限退
加盟费:不退 / 极少退还
保证金:抵扣损失后余款退
管理费:已付不退、未付无需付
(二)关键考量因素
经营资源使用程度:未开店 > 刚开店 > 经营 1 年 > 长期经营(退费比例递减)
过错责任:全在总部→全退;双方过错→按责分担;全在加盟商→不退
费用性质:
加盟费(资格对价):未实质使用则退
保证金(担保):无违约必退
管理费(服务对价):未服务必退
六、合同 “加盟费不退” 条款有效吗?
排除冷静期、法定解除权
特许人根本违约、欺诈、无效时仍约定不退
显失公平、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加盟商自身违约、长期经营、纯商业风险
双方真实意思、不违反强制法
七、维权要点
1.书面解除函:明确解除理由(违约 / 欺诈 / 冷静期)、要求全额退费 + 赔偿
2.证据核心
合同、付款凭证
违约证据(未培训、未选址、断供、虚假宣传)
经营记录(未开店 / 短期经营 / 亏损报表)
沟通催告记录
3.诉讼请求
解除 / 撤销合同
返还加盟费 XX、保证金 XX、管理费 XX
赔偿装修、租金、物料、律师费、违约金
八、周运柱律师总结
总部根本违约 / 冷静期 / 未开业:加盟费、保证金、管理费全额退;已经营 + 双方无错:加盟费酌退、保证金全退、管理费按比例退;自身违约:加盟费不退、保证金抵扣、管理费不补。上海法院严格按 “过错 + 对价” 裁判,证据越全越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