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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离婚律师总结

2023年01月12日 | 发布者:周运柱 | 点击:33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上海市嘉定区资深离婚律师,根据长期的办案经验总结如下:一、嘉定区离婚律师提示: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到的特殊财产的性质认定。夫妻一方的工伤赔偿金系《民法典》明确规定的属于个人的财产,劳动关系补偿金由于其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类似人

上海市嘉定区资深离婚律师,根据长期的办案经验总结如下:

一、嘉定区离婚律师提示: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到的特殊财产的性质认定。夫妻一方的工伤赔偿金系《民法典》明确规定的属于个人的财产,劳动关系补偿金由于其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类似人身损害赔偿金这类具有特殊的人身属性的费用,一般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还需考虑结婚年限和工作年限的重合问题)。

二、对于一方所有的房产在婚内取得的租金应该如何认定呢?嘉定离婚律师回答:应属于投资收益而并非法定或自然孳息,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即便是一方的婚前房产,在婚后出租,租金也属于夫妻。


三、涉及到夫妻共同房产的分割的一种情况就是: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是离婚财产分割的一个处理原则。但是呢,嘉定离婚律师强调在处理房产时,应当询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予以准许;

  2.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四、约定按份共有的房屋应按照约定比例分割。嘉定区离婚律师告知依据法律规定:婚后夫妻双方将房屋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不仅意味着两人作出了相关约定的意思表示,在事实上双方也已将协议履行完毕,形成了按份共有的产权状态已经确定的法律后果,应当具有法律效力。此时,不应再考虑贡献等相关因素,可径行按照约定处理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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