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上海专业民间借贷纠纷的律师案例-不成功不收费

2022年07月25日 | 发布者:周运柱 | 点击:75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上海专业民间借贷纠纷的律师案例-不成功不收费,周运柱律师长期办理大量借款纠纷,案例如下: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事实,2xxxx9年5月至2xx14年9月期间,马某任某某水公司多种经营整合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办理多种经营

上海专业民间借贷纠纷的律师案例-不成功不收费,周运柱律师长期办理大量借款纠纷,案例如下: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事实,2xxxx9年5月至2xx14年9月期间,马某任某某水公司多种经营整合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办理多种经营企业停业、注销及某某房产日常租赁和管理,同时担任xx环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案涉《借款合同》签订前,马某欲以xx环保公司名义向田某借款,并以某某水公司房地产进行抵押,后在田某要求借款人和抵押人需一致情况下,马某最终以某某水公司作为借款人和抵押人、xx环保公司作为保证人与田某于2xx14年1月22日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某某水公司因经营需要向田某借款45xxxx万元,利息为月利率2%,并以其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458号5幢房屋提供抵押;某某水公司要求田某将借款中的15xxxx万元指定支付至xx小贷公司,剩余3xxxxxx万元支付至马某账户;xx环保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订立后,案涉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田某向xx小贷公司支付了15xxxx万元,向马某支付了3xxxxxx万元,马某收到3xxxxxx万元后向田某指定的收款人支付594万元。借款到期后马某向田某还款11xxxx万元。


民间借贷律师认为,原审判决从马某的职务外观和借款理由、借款主体的确定过程、《借款合同》的签订过程、合同履行情况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马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

第一,马某仅系某某水公司的多种经营整合办公室主任,其职务不具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表公司对外借款权限的外观,而田某对于马某任某某水公司该职务是明知的。

第二,某某水公司系大型 ,且有可抵押的不动产,其不向金融机构借款而向自然人以月利率2.2%的高息借款,且将所借款项交于员工个人使用,明显不合常理,在此情形下,田某对于某某水公司签订本案《借款合同》是否具有真实意思表示,具有高度注意义务而非一般注意义务。 

第三,本案《借款合同》及《董事会决议》、《股东决议》均系双方当事人在马某办公室时,由马某现场在其电脑中打印后,现场在办公室盖章形成,田某作为从事典当和小贷工作多年的商事主体,应当知道上述合同及文件的形成过程明显不符合常理。虽然马某向田某提供了一份事后经查系马某伪造的用印申请单,然而,根据该用印申请单的内容即“文件材料名称为借用公章、法人章、主要内容为《董事会决议》及借款合同加盖公章、法人章等”,凭常识即可以判断,作为大型国企的某某水公司不可能会将公司的公章和法人章交给公司的一名中层管理者,用以在涉及公司重大经营行为的《借款合同》及《董事会决议》上加盖,据此也可以认定田某明知某某水公司并未召开有关商议案涉借款及担保的董事会,田某明知《借款合同》及《董事会决议》并非某某水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四,《借款合同》的磋商过程、该合同中关于出借款项指定支付给xx小贷公司和马某以及马某在收到借款后向田某支付砍头息的约定,表明田某明知本案实际的借款人是马某。虽然田某出借款项中的15xxxx万元使得以某某水公司房屋办理的抵押得以解除,但该抵押是基于以马某为债务人的债权而设立的,15xxxx万元的还款仅是使得马某的债务得以清偿,某某水公司所抵押的房屋并未受到损失而已。

第五,马某擅自以其假借办理业务从某某水公司借出的房屋产权证为本案借款办理抵押登记的事实,不能证明某某水公司有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田某以此为由主张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理由不足。第六,田某所述某某水公司、xx环保公司对于马某的行为具有过错责任的事实,并非认定某某水公司系本案《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的事实依据,如其认为某某水公司应当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应另行解决。

因此,上海民间借贷律师认定田某作为具有 相关从业经验的商事主体,主动要求更换借款主体,对于明显不符合常识的诸多事项未进行最基本的审查,不能认定其为善意且无过失的相对人,并无不当。同时,基于某某水公司没有签订本案《借款合同》的意思表示,马某 以该公司名义与田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对某某水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审判决认定案涉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无效,某某水公司、xx环保公司不应承担本案担保责任,亦无不当。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周运柱律师 入驻15 近期帮助过:708 积分:10722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周运柱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周运柱律师电话(15801868680)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5801868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