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离婚律师-离婚房产纠纷-资深婚姻律师就民法典的新制度介绍如下:
一、新增“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针对协议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一规定,即使双方都同意离婚,且已经写好了离婚协议书,在申请协议离婚后,30天内都可以反悔撤回,如果在30天期满后,双方去申请领取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如果有一方不领取的,则视为申请撤回。
二、新增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条中的“负担较多义务”主要是指“全职太太”, 属于此种情况。
这一规定,有助于建设和谐美好的社会新风尚。同时,对于家庭贡献大者来说,更加符合客观实际,也更公平。
三、离婚不再“遥遥无期”,分居满1年后,应当判决离婚
过去法律规定,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起诉的一方要经过6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离婚,而且再次起诉后也不一定能判离,如果对方无过错,想要离婚太难了。
《民法典》1079条第五款新增了一种法定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即“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四、加大了对离婚时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
《民法典》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