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住人动迁分割案例-资深周律师胜诉后收费。周运柱律师,上海大型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资深动迁律师。
同住人动迁分割案例,根据我们长期的办案经验,以下专业意见供参考。
问题:在公有住房征收案件中,未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的当事人,可否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周运柱律师认为:《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故在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案件中,未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的户内人员无权获得征收补偿利益。在动迁款分割案例中,如果同住人在征收补偿安置时,对该类户内人员确实基于基地政策考虑了其户籍因素,在征收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的情况下,可以参考因人口因素而增加的补偿价值,酌定适当给予其货币补偿。 同时,如果公房承租人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已死亡,其余户内人员均不能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同住人)时,则征收补偿利益可在户内人员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动迁款分割律师认为:非同住人只有在征收部门认定其为被安置对象(现在一般不会进行认定)的情况下才享有补偿利益,符合居困托底的非同住人属于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