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杨浦区离婚房产纠纷律师-资深周运柱大律师优秀,上海大型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资深离婚房产律师。目前民法典对于离婚房产的规定如下:
1.对家暴的定义更新
在《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有了明确定义的基础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删除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杨浦离婚房产律师认为:目前不再以“造成一定伤害后果”为要件,同时对于“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从“构成虐待”改为“可以认定为虐待”, 司法能动性进一步加强。
2.对婚姻无效的认定
杨浦离婚房产律师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已经删除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的规定,《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九条删除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七条第四项关于有权以夫妻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的规定。
3.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认定
杨浦离婚房产律师认为:《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基本沿用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这是对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坚守。但就婚后购房父母出资的认定《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作了修改,立法精神上更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倡导当事人在此情况下进行约定,以减少纷争。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援引《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即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况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这一条也兼顾了物权编的规定,即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可见,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基于婚姻家庭的身份关系,婚后所得的共有房产不宜认定为按份共有。
离婚房产律师认为:家庭都有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资金实力、金钱观、对子女婚姻的期许以及与子女相处模式的不一样往往带来父母自身在出资之初对所出资资金的认识就有着不同的认识。这种不同加上家庭事务本身难以在事后用证据去证明,因此,当纠纷来临才会在多数家庭造成巨大的纷争。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倡导约定优先,虽然短期内显得略有些不近人情,但长期而言却可能更有利于树立一种理性的亲情观念,从而减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