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浦区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团队认为,根据继承有关规定,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对此的主要考虑如下:
第一,从继承案的现有规定看,案涉代书遗嘱不符合民法典继承编有关代书遗嘱形式要件的要求。依照民法典继承编的基本理论,按照遗嘱书写主体是否为遗嘱人本人,遗嘱可以分为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两类。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和注明时间的遗嘱。代书遗嘱是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日期,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遗嘱。民法典继承编明确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黄浦继承律师认为认为,虽然继承有关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但该条规定是针对自书遗嘱而言的,并不解决代书遗书的问题,而且有关遗书的认定,虽然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但从本条的基本文义及社会通常观念理解,遗书应当是立遗书本人书写的,而且还应包含除处分个人生前财产之外的内容,本案中的遗嘱书系有被继承人栗某山的孙女代书,非栗某山本人书写,且内容仅限于处分其生前财产的范畴,不符合上述的规定。
黄浦区房产继承律师最后提示, “之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本条规定的本意在于,由于继承施行前,并没有非常明确和严格的有关遗嘱形式的要求,因此,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于形式上稍有瑕疵的遗嘱,只要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可以认定其效力。那么,依照反对解释,在施行以后,订立遗嘱就应当严格遵循民法典继承编关于遗嘱形式要件的规定,否则,就应当认定为无效。
黄浦区继承律师认为:从严把握代书遗嘱形式要件的法理基础。遗嘱的形式,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思表示的方式。立遗嘱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产生法律效力。①我国现行遗嘱形式及其效力规则有规定。对于遗嘱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的立法本意在于充分保证遗嘱真实,以维护遗嘱自由原则。
一方面,遗嘱毕竟是立遗嘱人对其财产的终意处分,且在其死后才能得以执行,因此,为了确保其真实性和严肃性,法律必要对遗嘱设以严格的要式性要求,来最大限度地防止他人伪造、篡改遗嘱内容。比如,自书遗嘱的内容须为被继承人亲笔书写,这样就比较容易识别遗嘱书写的主体,伪造自书遗嘱的难度就比较大。并且,自书遗嘱由遗嘱人自己书写,更能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②而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书写,立遗嘱人虽有签名,但其意思表示要通过他人的代书来表达,其表达个人意愿的自由度会有所降低,如果没有其他形式要件的约束,立遗嘱人在他人胁迫或诱导下签名或者他人伪造遗嘱的情形就容易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