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当前位置:首页 > 法学论文

上海浦东民间借贷律师-借贷纠纷-资深律师

2022年01月14日 | 发布者:周运柱 | 点击:22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上海浦东民间借贷律师-借贷纠纷-资深律师,周运柱律师就有关借贷的纠纷回答借贷纠纷中的利息问题如下:问:在借条中,借款利息如何约定?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

上海浦东民间借贷律师-借贷纠纷-资深律师,周运柱律师就有关借贷的纠纷回答借贷纠纷中的利息问题如下:

问:在借条中,借款利息如何约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问:在借条中,约定的借款利息过高,怎么办?
浦东民间借贷律师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问:在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前,若借款人提前还款,借款利息应如何计算?
浦东民间借贷律师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规定,“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问:支付利息的期限如何确定?
浦东民间借贷律师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周运柱律师 入驻15 近期帮助过:708 积分:10928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周运柱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周运柱律师电话(15801868680)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5801868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