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名民间借贷纠纷律师-资深律师周运柱就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解答如下:
近年来因借条书写不规范或是借条约定内容不明确等情况导致借贷双方权益受损,进而引发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民事诉讼的案件越来越多,因此我们在民间借贷中,书写规范、内容明确的借条能更好地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为了更好地保护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借款人以及保证人的合法权益,上海知名民间借贷律师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中关于借款合同、民间借贷的部分法律、法规条文。解答如下
问:在借条中,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对方按期还款,出借人是否可以向借款人主张借款利息?
上海知名民间借贷律师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问:在借条中,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对方没有按期还款,出借人是否可以主张逾期利息??上海知名民间借贷律师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上海知名民间借贷律师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问:李某一年前借给朋友的钱,一年后才就该笔借款订立借条,借条落款日期也是借条订立的当天日期,借款利息应从何时开始计算?上海知名民间借贷律师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故借款利息应从出借人提供借款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