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有约定借期利息,不区分自然人或非自然人,不区分借贷形式,均不支持借期利息。
2.借期利息约定不明,如双方均为自然人,不支持借期利息,如一方或双方为非自然人,应结合民间借贷内容,根据当地或当事人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3.约定借期利息的,从其约定。借款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分情况而定:
01
对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年利率24%的保护上限。
02
2020年8月20日后受理且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利息应分段计算: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适用年利率24%的上限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适用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
03
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否则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为防止出借人以费用名义额外计收利息,进而规避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应当从第二十九条规定控制借款成本的立法本意出发,将“其他费用”理解为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其他成本,应与利率的性质基本相同,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会员费等各种除借款本金之外实际支付的费用。对于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担保费问题,若最终由出借人实际收取,亦可以认定为“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