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运柱律师讲解关于遗嘱继承的那些关键要点:
订立遗嘱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民法典》实施后有何改变?根据过去法院对对订立遗嘱作出六项风险提示,比如恪守立遗嘱形式要求,防止带歧义行文用语,明确遗嘱人行为能力等。
1、代书遗嘱效力成为争议焦点
白皮书显示,在200份自书遗嘱中,有15.23%的自书遗嘱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在193份公证遗嘱中,有5.78%的公证遗嘱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这个数字在代书遗嘱中则有明显上升,在200份代书遗嘱中,有44份遗嘱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有15份遗嘱被人民法院认定为部分无效,合计有30%的代书遗嘱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可以看出,在三类最为常见的遗嘱形式中,代书遗嘱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的比率最高,代书遗嘱效力成为争议之焦点。
2为什么有的遗嘱被认定为无效?原因主要集中在立遗嘱人不享有遗嘱所涉财产处分权,不符合法定遗嘱形式要件。比较常见的情况是立遗嘱人未签名、遗嘱未写日期,见证程序有瑕疵;遗嘱人处分了他人的财产;遗嘱人立遗嘱能力缺失(例如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神志不清、阿尔兹海默症、重病等)。
3、《民法典》正式施行前打印遗嘱并非遗嘱法定类型之一,在司法实践中易引发争议。当遗嘱人仅有签章时,要考量其未亲笔签字的理由。《民法典》明确认可了打印遗嘱的形式,并对打印遗嘱的形式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其中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周运柱律师认为:从以上可以看出立遗嘱是非常麻烦和要求度非常高的事情,如果导致遗嘱无效,则失去了遗嘱的意义和目的,目前遗嘱继承是广大市民选择的主要继承方式了,虽然公证遗嘱比较好,但是效率低,修改繁琐,手续麻烦,所以很多市民朋友还是选择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有效的避免了遗嘱人的生前愿意得不到贯彻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