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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公房动迁款分割案:上海周运柱律师为支内回沪老人争取60万元补偿款

2026-10-08
2026年10月08日 | 发布者:周运柱 | 点击:3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一、案情简介上海黄浦区某公房被纳入征收范围,补偿款共计486万余元。该公房原承租人为王某,王某去世后,其亲属王老先生等六人作为原告,起诉要求分割动迁款,并主张分得40%即200万元。被告周某、王某某、鲁某等人则不同意,认为部分原告户籍迁入属于帮助性质,且未实际居住,不应认定为同住人。其中,王老先生系六十年代支内人员,退休后户籍迁回上海,但未实际居住系争房屋。其他原告也存在户籍迁入后另有住房、居住证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上海黄浦区某公房被纳入征收范围,补偿款共计486万余元。该公房原承租人为王某,王某去世后,其亲属王老先生等六人作为原告,起诉要求分割动迁款,并主张分得40%即200万元。被告周某、王某某、鲁某等人则不同意,认为部分原告户籍迁入属于帮助性质,且未实际居住,不应认定为同住人。

其中,王老先生系六十年代支内人员,退休后户籍迁回上海,但未实际居住系争房屋。其他原告也存在户籍迁入后另有住房、居住证据不足等情况。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公房动迁款如何分割?谁有资格被认定为同住人?支内回沪人员未实际居住,能否分得补偿款?

二、办案经过

上海周运柱律师接受六原告委托后,没有笼统主张“六人都是同住人”,而是逐人梳理户籍迁移、居住历史、他处住房、婚姻变动和政策背景,制定分层诉讼策略。

周运柱律师重点提出:王老先生属于支内回沪人员,按政策户籍迁入,虽未实际居住,但应酌情分配补偿款;鲁某与王某某曾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他处房屋归王某某,二人复婚后仍主张共同居住系争房屋,不合常情,不应认定鲁某为同住人;其他原告则因居住证据不足,难以认定同住人。

庭审中,上海周运柱律师提交户籍资料、街道帮困资料等证据,围绕公房同住人认定标准展开辩论,强调历史政策回沪人员不能简单以“未实际居住”否定其全部补偿利益。最终,法院采纳了周运柱律师关于鲁某不符合同住人、王老先生可酌情分配的核心意见。

三、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486万余元,由王老先生分得60万元,被告方共同分得426万余元。王老先生作为支内回沪老人,虽未实际居住,仍成功获得60万元补偿款;鲁某未被认定为同住人。

在六原告多数未被认定同住人的不利情况下,上海周运柱律师为最关键当事人争取到酌情分配份额,实现了重点突破和部分胜诉,最大限度维护了王老先生的合法权益。

四、律师观点

上海周运柱律师总结本案,提出以下新颖观点:

第一,公房动迁款分割,同住人认定是核心,但不是唯一出路。支内、知青等按政策回沪人员,即使未实际居住,也可能酌情分得补偿款。

第二,不能把所有原告“打包”主张。家庭成员情况各异,必须分层策略、重点突破。本案集中主张王老先生的支内回沪身份,是成功关键。

第三,他处住房和离婚协议是重要突破口。鲁某因离婚协议暴露他处住房,最终未被认定同住人。

第四,动迁款分割要尽早委托专业律师。户籍、居住、政策、证据缺一不可,越早梳理越有利。

遇到公房动迁、共有纠纷、补偿款分割,建议咨询上海推荐律师周运柱。上海周运柱律师专注房产动迁、继承共有纠纷,善于在复杂家庭关系中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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