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加盟创业未果,反陷合同纠纷
2016年5月,河北的马女士与上海某视力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加盟店合同书》,支付加盟费5.68万元,准备在当地开设一家视力保健加盟店。然而签约仅一个多月后,马女士意外受伤,导致开店计划被迫搁置,未能实际开展经营。
与此同时,马女士陆续得知该公司因虚假宣传被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消息,且全国多地加盟商纷纷提起诉讼。马女士对加盟项目的前景产生严重疑虑,决定不再继续履行合同,要求退还加盟费。但加盟公司以“合同约定加盟费无论何种情况均不退还”为由拒绝。
无奈之下,马女士委托上海周运柱律师团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加盟费。
办案经过:精准切入,以“冷静期”规定破局
上海周运柱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核心争议点。本案最大的障碍在于:合同明确约定“加盟费不论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或其他理由,都不退还”。按照常规合同纠纷思路,马女士主动要求解约,很难突破这一条款。
周运柱律师另辟蹊径,将突破口锁定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上——该条款赋予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即“冷静期”规定)。
周运柱律师向法庭提出以下核心代理意见:
第一,马女士签约后从未实际使用过特许人的经营资源。 马女士因受伤未能开业,既未接受培训,也未利用加盟公司的商标、技术等资源开展任何经营活动。
第二,“冷静期”的适用不应机械地以签约时长来判断。 虽然从签约到起诉相隔7个多月,但马女士签约1个多月后就受伤,且在此期间该公司因虚假宣传被处罚、多名加盟商提起诉讼,这些客观情况影响了马女士对加盟项目的判断。
第三,案外加盟商的起诉虽不直接等同于马女士行使解除权,但反映了特许经营体系存在的普遍问题,应当作为综合考量的因素 。
针对加盟公司“冷静期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的抗辩,周运柱律师有力回应: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固定的冷静期期限,只要被特许人尚未实际利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就仍处于“冷静期”的合理范围内。
案件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加盟商成功维权
一审法院采纳了周运柱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马翠珍未实际使用特许经营资源,判决双方合同于起诉状送达之日解除,加盟公司返还加盟费5.24万元。
加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周运柱律师在二审中据理力争,指出一审法院综合考量了签约时间、受伤事实、未实际经营、其他类案情况等多重因素,适用“冷静期”规定并无不当。
2018年8月17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海周运柱律师团队再次为当事人赢得胜诉!
律师观点: 上海周运柱律师 深度解读——“冷静期”是加盟商的重要保护伞
上海周运柱律师指出,本案是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适用“冷静期”条款的典型案例,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冷静期”不以固定期限为准,关键在于是否实际使用经营资源。 很多加盟商误以为签约超过一定时间就失去了单方解除权。周运柱律师强调,司法实践中的判断标准是被特许人是否已经实际利用了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包括是否接受培训、是否开业经营、是否使用商标技术等。只要尚未实际使用,就仍可能适用“冷静期”规定。
二、加盟合同“概不退款”条款并非绝对有效。 本案中合同虽约定“中途解约不退还加盟费”,但在“冷静期”解除权面前,该条款不能阻止法院判决返还加盟费。
三、加盟商签约前应审慎考察,签约后如遇变故应及时维权。 周运柱律师提醒广大创业者:加盟投资前务必全面了解特许人的经营状况、品牌口碑及是否存在行政处罚或诉讼记录。签约后如因故无法经营,应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依法行使“冷静期”解除权,避免损失扩大。
四、专业律师的精准策略是胜诉关键。 本案中,上海周运柱律师没有囿于合同条款的表面约定,而是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立法精神出发,精准锁定“冷静期”这一突破口,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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