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朱某与丁某系夫妻,育有女儿朱小某和儿子朱某某。朱某于2017年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其名下有一套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房屋,原为公有住房,2000年由朱某买断产权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
朱小某认为,该房屋早年动迁安置时,自己也是配房人员之一,因此应享有1/3产权份额;朱某去世后,其份额应由继承人共同继承,故自己应享有4/9份额。于是朱小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产权份额。
被告丁某、朱某某委托上海周运柱律师代理,不同意原告主张。周运柱律师介入后,围绕产权登记、公房购买历史、原告户口迁移等关键事实展开抗辩,最终帮助被告方守住大部分房产权益。
二、办案经过
上海周运柱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脉络。他发现,虽然原告曾是动迁安置人员之一,但系争房屋后来由朱某按政策买断产权,购买时房屋内仅有朱某和丁某户口,原告户口早已迁出。而且,原告在长达二十多年里从未对产权登记提出异议。
周运柱律师制定核心策略:不动产以登记为准,原始安置不等于最终产权。原告若认为登记与真实权利不符,应另行提起诉讼,而非直接在继承案件中要求确认份额。同时,周运柱律师指出,系争房屋登记在朱某名下,属于朱某与丁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朱某仅享有1/2份额作为遗产,由三位继承人平均继承。因此,原告最多只能继承1/6,而非其主张的4/9。
庭审中,上海周运柱律师提交住房调配单、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购房时原告已非系争房屋户籍人员,且物业未要求原告签字。原告虽主张自己曾照顾被继承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周运柱律师据此主张遗产应均等分割。
三、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上海周运柱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系争房屋登记在朱某名下,系朱某与丁某夫妻共同财产,各占1/2。朱某的1/2份额作为遗产,由丁某、朱小某、朱某某三人均等继承。最终判决:房屋由原告朱小某占1/6、被告丁某占2/3、被告朱某某占1/6,按份共有。
原告要求确认1/3产权并继承4/9份额的诉求被驳回。上海周运柱律师成功为被告丁某争取到2/3份额,为被告朱某某保住1/6份额,有力维护了被告方的合法权益。
四、律师观点
上海周运柱律师总结本案,提出以下新颖观点:
第一,原始安置人≠产权人。公房动迁安置只是取得承租权或居住权,不等于当然享有产权。产权归属最终以购买产权时的登记为准。
第二,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若认为登记错误,应另案提起产权确认之诉,不能在继承案件中直接推翻登记。
第三,继承份额一般均等。主张多分或对方少分,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尽到主要扶养义务或对方未尽义务,否则法院通常均等分割。
第四,及时主张权利很重要。原告在产权登记后二十多年未提异议,也未在合理期间提起诉讼,导致其主张难以获得支持。
第五,继承案件要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遗产。先析产,再继承,不能将整套房屋直接作为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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