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高法[2020]54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2020年第3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辖区基层法院并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报告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7日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0年4月23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第3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提出的“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授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
积极推进全省范围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正确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全省各级法院管辖的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
1.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青海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青海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青海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青海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2.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高于青海省统计部门公布的标准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1.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尚未审结的案件,适用本实施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2.试点结束时间待定。
本实施意见由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