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件
青 海 省 公 安 厅
青公通〔2020〕20 号
关于更新 2020 年青海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费用计算数据的通知
各市(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
为正确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对省统计局提供的 2019 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公布如下:
一、我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 90929 元(年/人);
二、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3830 元(年/人);
三、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 23799 元(年/人);
四、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1499 元(年/人);
五、农牧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 11343 元(年/人)。
2020 年 5 月 31 日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或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调解和审理时,仍按 2018 年度公布的统计数据执行。2020 年 6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在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和审理工作时,执行由省统计局提供的 2019 年度相关统计数据.2020 年 7 月 1 日起,根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在调解和审理时,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青海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19 年度青海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青海省统计部门公布的 2019 年度青海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青海省公安厅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