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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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

发布者:赵攀律师|时间:2016年12月30日|分类:交通事故 |884人看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法工办复字〔2005〕1号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

你委2004年12月17日(湘人法工函〔2004〕36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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