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法善律安团队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02日 9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某服装经营部,经营者为常某,位于四川省成都市。 被告: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成都市。
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长期的供货合作关系。原告主张被告拖欠货款共计81,593.48元,并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结算清单等证据。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同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81,593.48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欠付货款为基数,自2024年2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175%进行计算)。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
立案:2024年2月23日,法院立案受理此案。
审理: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经营者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证据:原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结算清单等证据,证明被告欠付货款的事实。
判决: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及货款支付及逾期利息的计算问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原告提供的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和结算清单,这些证据对于确认欠款事实起到了关键作用。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要求支付货款的请求,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进行了调整,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同时,法院对于诉讼费用的分担也作出了明确判决,确保了诉讼的公平性。整体来看,法院的判决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对合同双方权益的平衡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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