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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纠纷,上诉成功,为当事人减少4万的违约金赔偿

2020年11月16日 | 发布者:李燃 | 点击:105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黎XX,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安徽XX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XX,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黎XX,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安徽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XX,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池州市贵池区乌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池州市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XX**楼**。
负责人:方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黎XX因与被上诉人胡XX、原审第三人XX公司(以下简称“X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8)皖1702民初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黎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被上诉人胡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原审第三人“X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到庭参加诉讼。

二、黎XX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判决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任何费用,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未查清案件事实。一审未查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上诉人已告知被上诉人房屋存在按揭款未还的事实,亦未查清合同签订后约三、四天上诉人主动找被上诉人协商解决房屋买卖合同的事实。被上诉人于2017年10月24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后因考虑可能败诉即申请撤诉。本次系被上诉人第二次起诉。两次庭审中,被上诉人均明确表明其不愿意继续购买房屋,上诉人均同意继续出售房屋给被上诉人。本案系被上诉人违约,一审法院未查明该事实。二、一审法院判决依据不足。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违约,仅凭双方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即推断上诉人违约,依据不足。《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2017年10月30日前,上诉人、被上诉人和XXX到房管部门网签,但被上诉人于2017年10月24日即提起诉讼,不愿配合上诉人办理房屋过户相关手续。其后上诉人一直坚持与被上诉人协商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适当补偿,被上诉人一直拒绝,不愿继续履行合同。且被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其损失有10万元,其提出10万元的违约赔偿依据不足。三、一审法院判决程序存在瑕疵。被上诉人同时主张双倍返还定金和10万元违约金,一审法院直接支持最高项不妥当。

胡XX辩称,被上诉人2017年10月24日向法院起诉,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过调解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给予期限,故被上诉人撤诉。撤诉后,上诉人不履行合同,被上诉人再次起诉。一审时,上诉人仍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一审法院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的正确判决。一审程序合法,判决并未支持双倍返还定金。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总房款的20%即16.4万元,我们在诉讼中根据房屋涨价情况仅主张10万元,符合市场行情。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胡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请求依法判准原、被告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承担违约金10万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

一、解除原告胡XX与被告黎XX于2017年10月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告黎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XX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三、被告黎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XX返还定金2万元;四、驳回原告胡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被告黎XX负担。

各方当事人于2017年10月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的主要原因在于黎XX未还清案涉房屋按揭贷款,致使无法办理网签备案及产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黎XX的不作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胡XX于合同约定办理网签的时间之前起诉黎XX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对黎XX不履行合同产生一定影响,且其尚未支付任何房屋对价,故应酌情减轻黎XX的违约责任。黎XX认为一审判决其承担10万元违约金过高,
二审判决:
一、维持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8)皖1702民初1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变更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8)皖1702民初15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胡XX支付违约金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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