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诉人怀宁县XX公司、池州XX公司因与铜陵县XX公司、安徽XX公司、第三人聂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6)皖1702民初4140号民事判决,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情形,以池检民(行)监[2019]341XXXX003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