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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离婚案

2015年11月05日 | 发布者:李燃 | 点击:285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于1996年4月28日登记结婚,1997年10月26日生育一女刘某某。由于性格不合,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争吵打闹,夫妻感情日渐淡漠。近年来,被告经常无端对原告侮辱谩骂,甚至实施家庭暴力。

案件描述

简要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于1996年4月28日登记结婚,1997年10月26日生育一女刘某某。由于性格不合,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争吵打闹,夫妻感情日渐淡漠。近年来,被告经常无端对原告侮辱谩骂,甚至实施家庭暴力。2011年5月,被告无端将原告殴打致伤。至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另外结婚10多年来,家庭主要收入一直由被告掌握。近日,原告偶然发现被告擅自动用夫妻共同存款于2010年购买池州市贵池区某处房产一处。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被告工资收入、房产、股票、有限公司股份等夫妻共同财产,并且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代理分析:

     本案在法院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法院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婚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已结婚30多年,并共同抚育女儿多年,有着较好的婚姻感情基础。在本人代理原告诉讼的过程中,充分证明了原、被告之间感情却已破裂,并通过律师取证的方式得到了对原告有力的证据,首先证明原、被告搞清却已破裂,其次证明被告的房产权属、股票金额、工资证明等,最后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并判决原、被告之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使得原告得到了较多的经济补偿,并且最后得到房产,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简要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于1996年4月28日登记结婚,1997年10月26日生育一女刘某某。由于性格不合,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争吵打闹,夫妻感情日渐淡漠。近年来,被告经常无端对原告侮辱谩骂,甚至实施家庭暴力。2011年5月,被告无端将原告殴打致伤。至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另外结婚10多年来,家庭主要收入一直由被告掌握。近日,原告偶然发现被告擅自动用夫妻共同存款于2010年购买池州市贵池区某处房产一处。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被告工资收入、房产、股票、有限公司股份等夫妻共同财产,并且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代理分析:

     本案在法院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法院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婚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已结婚30多年,并共同抚育女儿多年,有着较好的婚姻感情基础。在本人代理原告诉讼的过程中,充分证明了原、被告之间感情却已破裂,并通过律师取证的方式得到了对原告有力的证据,首先证明原、被告搞清却已破裂,其次证明被告的房产权属、股票金额、工资证明等,最后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并判决原、被告之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使得原告得到了较多的经济补偿,并且最后得到房产,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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