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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纠纷,为当事人争取到保证金返还

2020年11月16日 | 发布者:李燃 | 点击:63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简介: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女,汉族,1987年6月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安徽XX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池州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XX、三层。法定代...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女,汉族,1987年6月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安徽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池州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XX、三层。
法定代表人:杨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X,安徽XX律师。

上诉人张X因与被上诉人池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8)皖1702民初3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X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判决:

一、原告张X与被告池州XX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被告池州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张X履约保证金1500元、天然气维护押金2000元;

张X二审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

2、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履行保证金4万元、天然气维护押金2000元;

3、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辩护人意见:

1、一审对案件事实未查清,XX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进行宣传推广,没有提供物业服务,环境脏乱差;

2、一审判决依据不足,应是被上诉人违约,一审酌情认定承担部分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二审判决:
一、维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8)皖1702民初3599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原告张X与被告池州XX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驳回原告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8)皖1702民初35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池州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张X履约保证金1500元、天然气维护押金2000元”为“池州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张X履约保证金5000元、天然气维护押金2000元”。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50元,合计1425元,由上诉人张X负担950元,被上诉人池州XX公司负担4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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